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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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209號原告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法定代理人甲○○被告北安禮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故兩造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爭執,定有合意管之書面者,自應以該合意管轄法院為管轄法院。
二、依據原告提出之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委託書第16條第㈣款約定,於本契約涉訟時,以甲方所在地(即行政院衛生署基隆醫院)之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16日
書記官朱俶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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