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5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565號上訴人甲○○上訴人與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50,000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書記官鍾淑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