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55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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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55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偽證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五二號
上訴人 黃文潭 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偽證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二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一號,自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自字第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意旨僅以:人民有訴訟權,本件應可提起自訴云云,為唯一理由,對於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未依卷證資料為具體之指摘,自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六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