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75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所犯附表編號三、四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四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葉政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施用第1級毒品│竊盜罪│施用第1級毒品│施用第2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條第1項│3款│10條第1項│10條第2項│├───────┼──────────┼──────────┼─────────┼─────────┤│犯罪日期│93年2月某日起至93年│96年3月12日10時│93年12月某日起至94│93年12月底某日起至│││4月25日10時止││年3月7日某時止│94年3月14日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止│├───┬───┼──────────┼──────────┼─────────┼─────────┤│偵│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署│署│察署│察署││及├───┼──────────┼──────────┼─────────┼─────────┤│查│年│93│96│94│94││案├───┼──────────┼──────────┼─────────┼─────────┤│年│字│核退毒偵│速偵│毒偵│毒偵││號├───┼──────────┼──────────┼─────────┼─────────┤│度│號│22│72│115│115│├───┼───┼──────────┼──────────┼─────────┼─────────┤││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3│96│94│94│││案├─┼──────────┼──────────┼─────────┼─────────┤│後││字│訴│易│訴│訴│││號├─┼──────────┼──────────┼─────────┼─────────┤│事││號│484│148│288│288││├─┼─┼──────────┼──────────┼─────────┼─────────┤│實│判│年│93│96│94│94│││決├─┼──────────┼──────────┼─────────┼─────────┤│審│日│月│10│4│6│6│││期├─┼──────────┼──────────┼─────────┼─────────┤│││日│21│30│22│22│├───┼─┴─┼──────────┼──────────┼─────────┼─────────┤││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3│96│94│94││確│案├─┼──────────┼──────────┼─────────┼─────────┤│││月│訴│易│訴│訴││定│號├─┼──────────┼──────────┼─────────┼─────────┤│││日│484│148│288│288││日├─┼─┼──────────┼──────────┼─────────┼─────────┤││確│年│93│96│94│94││期│定├─┼──────────┼──────────┼─────────┼─────────┤││日│月│11│5│7│7│││期├─┼──────────┼──────────┼─────────┼─────────┤│││日│5│21│11│11│├───┴─┴─┼──────────┼──────────┼─────────┼─────────┤│合於九十六年罪│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15日│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附註│檢察官所提之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內容部分有誤,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