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執聲字第17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由
一、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次按,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受刑人現在假釋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依上開規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原宣告刑,即視為減其宣告刑2分之1如附表「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欄所載。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刑期」,與不得減刑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育德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年,刑前強制│││││工作(已執畢)│├────────┼─────────┼─────────┼───────────┤│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不予減刑│││││),刑前強制工作(已執│││││畢)│├────────┼─────────┼─────────┼───────────┤│犯罪日期│88.9.2前四日內至│89.1.15│88.8.21至88.12.8│││88.12.17前四日內│││├────────┼─────────┼─────────┼───────────┤│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88年度毒偵│苗栗地檢89年度偵字│苗栗地檢8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字第325號│第1419號│5203號│├─┬──────┼─────────┼─────────┼───────────┤│最│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89年度易字第67號│89年度易字第495號│89年度上易字第2890號││實├──────┼─────────┼─────────┼───────────┤│審│判決日期│89.5.8│89.10.4│90.4.19│├─┼──────┼─────────┼─────────┼───────────┤│確│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89年度易字第67號│89年度易字第495號│89年度上易字第289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89.6.2│89.11.30│90.4.19│├─┴──────┼─────────┼─────────┼───────────┤│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刑法第349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不合││條例││││├────────┼─────────┼─────────┼───────────┤│備註│苗栗地檢89年度執字│苗栗地檢89年度執字│苗栗地檢90年度執保字第│││第790號│第1381號│21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