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63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現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二、三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四、五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拘役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所犯附表編號六之罪,減為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等罪,經附表所列之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等語。
二、本院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0條第2項前段、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6年8月9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4月23日上午7時許前│96年1月9日3時許│96年1月9日4時許││││││├───┬───┼─────────────┼─────────────┼─────────────┤│偵│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5│96│96││案├───┼─────────────┼─────────────┼─────────────┤│年│字│偵│偵│偵││號├───┼─────────────┼─────────────┼─────────────┤│度│號│2316│382│382│├───┼───┼─────────────┼─────────────┼─────────────┤││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年│95│96│96│││案├─┼─────────────┼─────────────┼─────────────┤│後││字│六簡│簡│簡│││號├─┼─────────────┼─────────────┼─────────────┤│事││號│290│15│15││├─┼─┼─────────────┼─────────────┼─────────────┤│實│判│年│95│96│96│││決├─┼─────────────┼─────────────┼─────────────┤│審│日│月│5│2│2│││期├─┼─────────────┼─────────────┼─────────────┤│││日│22│27│27│├───┼─┴─┼─────────────┼─────────────┼─────────────┤││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年│95│96│96││確│案├─┼─────────────┼─────────────┼─────────────┤│││年│六簡│簡│簡││定│號├─┼─────────────┼─────────────┼─────────────┤│││號│290│15│15││日├─┼─┼─────────────┼─────────────┼─────────────┤││確│年│95│96│96││期│定├─┼─────────────┼─────────────┼─────────────┤││日│月│6│3│3│││期├─┼─────────────┼─────────────┼─────────────┤│││日│19│19│1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有期徒刑1月15日│有期徒刑1月│有期徒刑1月15日││奪公權期間││││├───────┼─────────────┴─────────────┴─────────────┤│附註│檢察官所提之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內容部分有誤,更正如上。│└───────┴─────────────────────────────────────────┘┌───────┬─────────────┬─────────────┬─────────────┐│編號│四│五│六│├───────┼─────────────┼─────────────┼─────────────┤│罪名│竊盜罪│替代役條例│竊盜罪│├───────┼─────────────┼─────────────┼─────────────┤│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30日│拘役10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替代役條例第52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犯罪日期│96年1月20日3時許│95年9月9日22時起至同年月│95年10月13日18時30分許││││10日10時止及95年12月2日22│││││時起至同年月9日22時止││├───┬───┼─────────────┼─────────────┼─────────────┤│偵│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96│95│95││案├───┼─────────────┼─────────────┼─────────────┤│年│字│偵│偵│速偵││號├───┼─────────────┼─────────────┼─────────────┤│度│號│661│6097│624│├───┼───┼─────────────┼─────────────┼─────────────┤││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最││年│96│96│95│││案├─┼─────────────┼─────────────┼─────────────┤│後││字│六簡│六簡│簡│││號├─┼─────────────┼─────────────┼─────────────┤│事││號│68│42│6763││├─┼─┼─────────────┼─────────────┼─────────────┤│實│判│年│96│96│95│││決├─┼─────────────┼─────────────┼─────────────┤│審│日│月│2│2│11│││期├─┼─────────────┼─────────────┼─────────────┤│││日│14│12│30│├───┼─┴─┼─────────────┼─────────────┼─────────────┤││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年│96│96│95││確│案├─┼─────────────┼─────────────┼─────────────┤│││字│六簡│六簡│簡││定│號├─┼─────────────┼─────────────┼─────────────┤│││號│68│42│6763││日├─┼─┼─────────────┼─────────────┼─────────────┤││確│年│96│96│96││期│定├─┼─────────────┼─────────────┼─────────────┤││日│月│3│3│1│││期├─┼─────────────┼─────────────┼─────────────┤│││日│15│19│4│├───┴─┴─┼─────────────┼─────────────┼─────────────┤│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刑期、褫│拘役5日│拘役15日│拘役5日││奪公權期間││││├───────┼─────────────┴─────────────┴─────────────┤│附註│檢察官所提之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內容部分有誤,更正如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