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聲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97年1月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已減為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96年4月18日起至96年5月│96年5月19日│96年1月26日│││14日止│││├──────┼───────────┼───────────┼───────────┤│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6年毒偵字第2597號│96年偵字第4798號│96年毒偵字第588號│├─┬────┼───────────┼───────────┼───────────┤│最│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彰簡字第692號│96年度上易字第1600號│96年度上訴字第1979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7月13日│96年10月17日│96年10月24日│├─┼────┼───────────┼───────────┼───────────┤│確│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彰簡字第692號│96年度上易字第1600號│96年度上訴字第1979號││決├────┼───────────┼───────────┼───────────┤││確定日期│96年8月2日│96年10月17日│96年11月9日│├─┴────┼───────────┼───────────┼───────────┤│備註│彰化地檢96執4583號│彰化地檢96執6023號│彰化地檢96執6403號│││(96執緝5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