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小字第86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明惠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小字第867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4月30日下午2時41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鄭翠蘭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肆佰參拾貳元,及其中⑴新臺幣
貳萬捌仟壹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陸萬捌仟捌佰壹拾伍
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
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
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鄭翠蘭
法官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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