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花簡字第47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月8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零玖拾貳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因委任被告辦理土地贈與事宜,引發補稅罰
款,被告於民國97年7月8日承諾願意繳納,並簽立承諾書,
金額共新台幣(下同)294,092元。爰依承諾書之約定請求
被告給付294,092元。被告對於承諾書為真正並不爭執,惟
以:這筆稅是原告贈與土地給兒女衍生的贈與稅,我是代書
。一開始原告大女兒委託我處理土地過戶事宜,因為是十幾
年的老客戶,所以未簽委託書記載明確的過戶比例,不料後
來過戶的結果未符合原告的意思,我只好再做第二次過戶使
其兒女分得正確的比例,過程中國稅局開出贈與稅稅單,我
向承辦人員詢問得知,如果再過戶給原贈與人,就無補稅問
題,但原告因為擔心而去繳納稅及罰款,我一方面希望原告
兒女配合我辦理補救措施,追回這筆稅款,另方面為使原告
放心而簽立承諾書,表示願意支付稅及罰款。但後來原告兒
女取得承諾書後不願配合我要做的補救措施,所以我才拒絕
付款等語資為抗辯。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承諾書為證,並
為被告所不爭,應堪信為真實。被告固以前詞置辯,惟查:
依兩造不爭執之承諾書記載:「立承諾書人甲○○(即被告
)為承辦丙○○(即原告)土地贈與事宜引發補稅罰款,本
人自願承擔,特承諾以三期攤還,即97年10月31日及97年12
月31日各攤還壹拾萬元,98年2月28日攤還玖萬肆仟零玖拾
貳元,如有任一期未依約償還願負擔法律責任,此致丙○○
。甲○○,97年7月8日」,有承諾書為憑,顯見承諾書並未
約定原告兒女須配合被告辦理補救措施,與被告承諾付款間
互為對待給付關係,被告即無從以此為由拒絕付款,被告之
辯詞,顯不足採。
三、從而,原告依承諾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294,092元,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楊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30 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