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335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335號
原   告 大禮原石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祐珍家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事件,經本院於九
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
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秀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