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1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1179號債權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甲○○、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案外人 潘陳素貞 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查詢表。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22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