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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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9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桃園看守所龍潭女所羈押中)上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轉讓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即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0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證人 林淑美 未於審理期日到庭與被告對質,令人質疑其當時於偵查中證詞與當初指述被告犯行之證詞完全不一,請求法院明察。又被告有固定住所、戶籍,且家中有二稚子全由先生一人照顧及工作賺取收入,深怕被告長期在押影響家計,為此特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甲○○雖否認有何涉轉讓第一級毒品犯嫌,然證人林淑美於偵查中指述歷歷確從被告處取得毒品海洛因,雖就有無對價關係前後反覆不一,然就毒品轉讓一事則無二致,又有二人通聯紀錄在卷可稽,並有毒品海洛因1小包扣案,堪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經覓保無著,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尚與主要證人林淑美未經對質詰問,亦有與證人串供之虞,是基於前述,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聲請人聲請之原因,亦與刑事訴訟法第
114條各款所定情形無一相符,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陳月雯法官楊晴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范升福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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