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99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編號1至6等罪(聲請漏未記載編號6),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均合於減刑案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就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月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峻宏中華民國96年9月2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6月││告│││││刑││││├────────┼────────┼────────┼────────┤│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條│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年│9595│95│95││罪├───┼────────┼────────┼────────┤│日│月│4起6│9│9││期├───┼────────┼────────┼────────┤││日│上旬8│16(聲請書誤載為│16│││││17)││├────┼───┼────────┼────────┼────────┤│偵及│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查│年│95│95│95││案├───┼────────┼────────┼────────┤│年│字│毒偵│毒偵│毒偵││├───┼────────┼────────┼────────┤│度號│號│2912等│5022│5022│├────┼───┼────────┼────────┼────────┤│最│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年│95│95│95││實│├─┼────────┼────────┼────────┤│審││字│訴│訴│訴│││├─┼────────┼────────┼────────┤││號│號│1458│2436│2436││├─┼─┼────────┼────────┼────────┤││判│年│95│95│95│││決├─┼────────┼────────┼────────┤││日│月│12│12│12│││期├─┼────────┼────────┼────────┤│││日│21│22│22│├────┼─┴─┼────────┼────────┼────────┤│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年│同上│同上│同上│││├─┼────────┼────────┼────────┤│定││字││││││├─┼────────┼────────┼────────┤││號│號│││││├─┼─┼────────┼────────┼────────┤│判│確│年│96│96│96│││定├─┼────────┼────────┼────────┤││日│月│1│2│2│││期├─┼────────┼────────┼────────┤│決││日│29│5│5│├────┴─┴─┼────────┼────────┼────────┤│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告│││││刑││││├────────┼────────┼────────┼────────┤│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法條│第10條第2項│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犯│年│95│95│95││││││(聲請書誤載為96)││罪├───┼────────┼────────┼────────┤│日│月│6│11│11││期├───┼────────┼────────┼────────┤││日│9│1│1│├────┼───┼────────┼────────┼────────┤│偵及│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署││├───┼────────┼────────┼────────┤│查│年│95│95│95││案├───┼────────┼────────┼────────┤│年│字│毒偵│毒偵│毒偵││├───┼────────┼────────┼────────┤│度號│號│3243│5823│5823│├────┼───┼────────┼────────┼────────┤│最│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年│95│96│96││實│├─┼────────┼────────┼────────┤│審││字│易│訴│訴│││├─┼────────┼────────┼────────┤││號│號│1044│36│36││├─┼─┼────────┼────────┼────────┤││判│年│96│96│96│││決├─┼────────┼────────┼────────┤││日│月│2│1│1│││期├─┼────────┼────────┼────────┤│││日│16│31│31│├────┼─┴─┼────────┼────────┼────────┤│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年│同上│同上│同上│││├─┼────────┼────────┼────────┤│定││字││││││├─┼────────┼────────┼────────┤││號│號│││││├─┼─┼────────┼────────┼────────┤│判│確│年│96│96│96│││定├─┼────────┼────────┼────────┤││日│月│2│3│3│││期├─┼────────┼────────┼────────┤│決││日│16│12│12│├────┴─┴─┼────────┼────────┼────────┤│合於中華民國九十│第2條第1項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減為有期徒刑3月│減為有期徒刑6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