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7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752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6(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妨害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其所犯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9條第1項之使大陸人民非法入境罪、刑法第216條、第214條行使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第231條第1項之罪,罪嫌重大(被告自承第3項罪名,至前2項罪名,被告雖否認之,然被告當庭陳述與大陸地區人民 曾吉 結婚前之經濟能力,與本院職權查察之證據不符,且被告在曾吉入境不久,即帶曾吉四處賣淫,顯涉假結婚),被告經常往來大陸地區,有入出境紀錄可稽,且被告亦曾於偵查階段未經同意即出境不歸,而遭通緝,有事實足認其顯有逃亡之虞,再被告當庭聲請於審理庭時詰問曾吉及其家人、其友人 賴文廷 作為證據方法,然其所供述與賴文廷合夥廣東佛山市鐵板燒餐廳之部分,顯然與常情相違,亦與本院職權查得之證據不相符,而證人曾吉則涉與被告共犯偽造文書罪責,其與被告處於共犯關係,是被告顯然與其所提出之證人有相互勾串之虞,是認被告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情形,且本案係與假結婚人口販運關聯之案件衡有羈押必要,因而自96年9月20日起實施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又自96年1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茲查,聲請人空口稱已認罪,其自己到案,有固定住所,每次開庭都有來云云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查上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之規定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張淑華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春祝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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