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04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0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二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二張,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八一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二四八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曾淑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林宜正附表:
~F0~T32┌─────────────────────────────────────────────────────────────┐│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0四二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蔡嘉信 │高雄市第二信用│000000000│柒萬叁仟元│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LA0三一四三六│││││合作社後勁分社│七│││八││├─┼────────┼───────┼─────────┼────────┼───────────┼────────┼──┤│2│ 許進祥玉山商業銀行北│四三五─00六六五│柒萬叁仟元│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AE三一六九六0│││││高雄分行│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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