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6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六二七號
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五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八十九年五月十六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鴻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文聰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