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度上易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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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9年上易字第1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吳重政法官劉登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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