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號
原告王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金條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一二六四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