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小字第334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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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小字第334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劉立崴
被 告 吳進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1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零叁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捌仟玖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信用卡消費借款未清償,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等情,業據其提出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
條款、信用卡相關費用查詢表及歷史帳單等為證,並為被告所不
爭執。被告雖辯稱:伊已經有聲請更生程序中,尚未裁准,案
號為108年度消債更字第503號,目前通知補件等語。惟本件尚未
經法院裁定准予開始進行債務更生程序,為被告當庭所是認,則
所辯不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所定不得繼續進行
訴訟程序之要件,是以本件訴訟程序仍應繼續進行。從而,被告
前開辯解,顯不能作為被告得拒絕清償之依據,自應認原告之請
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