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建簡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建簡字第54號
原   告  陳韋成 即珠成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林嫦芬 律師
原告與被告 陳莉莉 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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