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8年度重簡字第192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簡字第1926號
原   告  藍祺豐
上列原告與被告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交付特定物事件,
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19日所為裁定,其原本與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中關於「原告與被告 黃建為 間損害賠償事件」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與被告鈊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交付特
定物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穎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