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小字第87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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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沙小字第87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訴訟代理人 賴亭瑜
兼送達代收
人
被 告 邱奕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794元,及自民國108年10月20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53,794元為原告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江奇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7日
書記官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