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再抗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抗字第20號再審聲請人 余正中
余繼中 代理人 沈玉環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本院111年度抗字第29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川
法官何佩陵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蔡妮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