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2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2472號上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孫旻秀選任辯護人蘇亦洵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上訴人即被告孫旻秀委由其辯護人提出診斷證明書證明請假事由,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許文碩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