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4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24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方新貴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1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新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方新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99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2月確定,而於民國109年4月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方新貴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方新貴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99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870號駁回上訴確定,而於109年4月6日送監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中。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11年11月28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49361號函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監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黃雅芬法官姜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于誠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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