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國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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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國簡字第2號
抗告人
即原告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