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國簡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國簡字第2號

抗告人

即原告 蔣敏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同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楊思賢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