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47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營簡字第478號

原告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陳怡穎

尚宗平

被告 陳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營簡字第478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12年9月19日上午09時33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協奇

書記官洪季杏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6,407元,及自民國98年8月27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98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10,其逾期超過6個月,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77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之事實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核與其所提出之債權讓與證明書、貸款契

約、還款明細查詢單可證,原告主張上開事實,堪予認定。

是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主文第1項之金額

、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依民事訴

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 記 官洪季杏

法   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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