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422號
原告 范林玉英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 律師
複代理人 黃若珊 律師
陳怡靜 (即陳水波即陳昶廷繼承人)
陳柏成 (即陳水波即陳昶延繼承人)
陳瀅如 (即陳水波即陳昶廷繼承人)
陳亭妘 (即陳水波即陳昶廷繼承人)
葉懌夫 (即陳水波即陳昶廷繼承人)
葉維俐 (即陳水波即陳昶廷繼承人)
林喬安 (即陳水波即陳昶廷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2年10月3日下午5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9月19日宣判,惟因本件案情繁複及訴訟資料龐雜,且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洪季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