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2年度營簡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營簡字第422號

原告 范林玉英

曾美珍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 律師

複代理人 黃若珊 律師

被告 陳建銘 (即 陳水波陳昶廷 繼承人)

陳綺徽 (即陳水波即 陳昶延 繼承人)

陳怡靜 (即陳水波即陳昶廷繼承人)

陳維祥 (即 陳聖文 即陳水波即陳昶廷繼承人)

陳柏成 (即陳水波即陳昶延繼承人)

陳瀅如 (即陳水波即陳昶廷繼承人)

陳亭妘 (即陳水波即陳昶廷繼承人)

葉懌夫 (即陳水波即陳昶廷繼承人)

葉維俐 (即陳水波即陳昶廷繼承人)

林喬安 (即陳水波即陳昶廷繼承人)

陳金地

陳美芳

楊富淋

林攸蓉

陳益興

陳益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2年10月3日下午5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8月29日經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9月19日宣判,惟因本件案情繁複及訴訟資料龐雜,且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洪季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