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否認子女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3號原告 鄭郁霖 被告 鄭子宏 兼法定代理人 王立中 MENJ.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否認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 王中立 」之記載,應更正為「王立中」。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法第223條(即現行該法第232條)之更正裁定,雖非參與原判決之推事亦得參與,最高法院著有23年抗字第2173號判例可資參照。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9日
書記官高竹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