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易緝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緝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號9樓之具保人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背信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被告乙○○因涉犯背信案件,前經本院發佈通緝後,於民國97年05月19日為警緝獲,並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被告於本案審理時,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命警拘提無著,足見其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廖國勝
法官黃楹榆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