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家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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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家聲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聲字第288號聲請人庚○○
辛○○己○○壬○○丁○○癸○○
樓戊○○乙○○
樓之2丙○○共同代理人甲○○相對人 劉翠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大陸地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2006)定民一初字第90
3號民事判決(中華民國00年0月00日生效)應予認可。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葉坤威 與相對人於民國91年8月28日結婚,於同年9月16日申登,後於西元2006年10月20日經大陸地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人民法院判決准予兩造離婚,並於西元2007年1月25日(聲請狀誤載為2009年4月29日)確定,被繼承人於該離婚訴訟開庭前有受該法院傳票之送達,對該判決亦未聲明不服,惟被繼承人於該判決生效後之民國98年3月8日死亡,聲請人為其繼承人,茲以利害關係人身分,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認可等語,並提出該判決書、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正本為憑。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先予敘明。
三、本院審核前開判決係以:「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後隨即登記結婚,婚前缺乏瞭解,婚姻基礎較差,雙方雖同居生活一段時間,但未建立起正常的夫妻感情。現雙方分居兩地,確難繼續維持夫妻關係,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為理由,而判決兩造離婚,該判決並已於西元0000年0月00日生效,業據聲請人提出前揭民事判決書、證明書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之公證書可稽。按上開理由,足認已構成台灣地區民法第1052條第2項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而得請求判決離婚,其判決尚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前段、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