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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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變更姓氏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間聲請改從母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改從母姓「陳」。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父親 曾盛裕 、母親 陳淑玲 前於民國78年10月16日離婚,約定由母親擔任聲請人之監護人;緣聲請人之父因外遇及賭債而行蹤不定,極少探視聲請人,亦未依照離婚協議書之約定按時給付子女扶養費及教育費,今聲請人已長大成人,跟父親已無感情,爰依民法第1059條第5項之規定,聲請變更從母姓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父母離婚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年者。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項定有明文。準此,若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從姓於其人格發展有明顯不利之影響,而不能依同條第3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而變更姓氏時,宜使其在合乎前開條文規定之要件下,仍有更易其姓氏之機會,以保障子女健全人格之發展,合先敘明。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父母前於78年10月16日離婚,約定由母親擔任聲請人之監護人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等為證,堪信為真實;又聲請人之其餘主張,業據其到庭陳明略以:離婚後,父親幾乎沒有負擔扶養義務,大部分都是母親跟他要錢,他不定時會給,我的感覺是媽媽負擔了95%的扶養費用;父親有時候好幾年才來探視一次,有時候一年來探視好幾次,次數不一定,因為父親是做裝潢的,十幾年前我們搬家時,他有回來裝潢;我認為父親沒有盡到扶養責任,所以希望改從媽媽的姓,對媽媽比較公平,且我並沒有祭拜父親那邊的祖先等語(見本院97年02月27日訊問筆錄),另經本院命聲請人提出其父親曾盛裕之最新戶籍謄本,依上記載曾盛裕於92年01月24日起戶籍便經逕予登記在平鎮市戶政事務所迄今,是足認聲請人之前揭主張亦足信為真。按姓名權為人格權之一種,人之姓名為其人格之表現,應使本人有表達其意願之機會,本件聲請人為年滿24歲之成年人,故其改從母姓之意願應予以尊重,是本院衡酌聲請人維持舊姓及改從母姓之一切情事,認為聲請人之聲請尚無違我國社會民情,且其聲請改從母姓並無不利於聲請人之情事。綜上,本件聲請與民法第1059條第5項規定之要件並無不合,依法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羣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書記官張儷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