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司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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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司字第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司字第800號聲請人正中書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商務印書館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檢查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參照)。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