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訴字第2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訴字第2881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審訴字第608號,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0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何信慶法官周盈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