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55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周麗寬 相對人 周惠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99年3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7,35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9年3月21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9年3月25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分別於99年3月26日、99年5月7日向聲請人借用6,120萬元、63萬元(如附表二),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臺灣企銀房屋貸款契約、臺灣企銀個人貸款綜合契約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另相對人於102年9月27日起任第三人千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授信額度3,250萬元,第三人千亞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並向聲請人借款如附表三所示金額,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授信約定書、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內。詎借款人自102年12月起即未依約繳款,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其他特約事項、臺灣企銀房屋貸款契約、臺灣企銀個人貸款綜合契約、授信約定書、授信動用申請書、借據、撥還款明細查詢單、催告函等影本及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
四、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規定,通知相對人於5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逾期未陳述,有本院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開書證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施婉慧附表一:不動產標示┌──────────────────────────────────────────────┐│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臺北市│內湖區│石潭│四│172│建│1155.63│1395/100│││││││││││00││├─┴───┴────┴────┴────┴────────┴─┴──────┴────┴──┤│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建物門牌│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4175│臺北市內湖區民│臺北市內湖區石│鋼筋混凝土造│1層:55.39│陽台:│全部│││││權東路6段191巷│潭段四小段172│四層樓房│2層:52.12│32.19││││││62弄10號│地號││3層:51.76│雨遮:│││││││││4層:51.76│11.54│││││││││屋頂突出物:││││││││││38.18││││││││││合計:249.21││││├─┴──┴───────┴───────┴──────┴───────┴─────┴──┴─┤│共有部分:4178建號650.9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95/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