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207號債權人臺灣工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明郭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錫明張簡惠玲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是否請求債務人連帶清償?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淑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