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交字第256號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2年度交字第256號原告 楊景祥 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楊金樹 (所長)訴訟代理人 吳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中華民國102年12月11日北市裁申字第裁22-A00VA8396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本件係因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2年12月11日北市裁申字第裁22-A00VA8396號裁決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600元,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應適用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237條之7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裁判,合先敘明。
二、事實概要:原告於102年9月18日22時14分許,將其所有駕駛之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於臺北市○○區○○○路○段與17巷之交岔路口之延平北路3段路段路邊之際,為舉發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所屬大同分局大橋派出所執勤員警認有「在交岔路口十公尺內臨時停車」之違規行為及事實,而以原告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填製掌電字第A00VA8396號即北市警交大字第A00VA8396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當場舉發,並記載應到案日期為102年10月3日前,原告拒絕簽章,惟收受該舉發通知單,嗣該案移送被告處理。原告分別於102年10月2日、102年12月7日經由臺北市民e點通維護系統提出申訴即陳述意見不服舉發,嗣經被告向舉發機關查復後,仍認前開違規屬實,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於102年12月11日以北市裁申字第裁22-A00VA8396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下稱原處分)予以裁處罰鍰600元。原告不服,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
三、本件原告主張:㈠原告於102年9月18日22時14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
小客車行經臺北市○○區○○○路○段路口,本來要右轉,但該路口可以迴轉,故將上開小客車往後靠路邊,準備後面無車時可以迴轉,在原告看後視鏡檢視有無來車時,不到5秒鐘,員警即前來擋住去路開立罰單。又原告於當下有拉手煞車,這是習慣性動作,員警前來擋住去路,原告搖下車窗說沒有要停車,從原告停車到警察來不過10秒,質疑這麼點的時間點,員警怎能舉發違規,原告也有跟警察說沒有要停車。
㈡原告並聲明:
⒈原處分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則答辯以:㈠卷查舉發機關函回復內容略以:查6152-KH號車於102年9月
18日22時14分在本市○○○路○段○○巷交岔路10公尺內及紅線路段臨停,經員警當場攔檢依違規事實製單舉發,另原告拒簽通知單理由「沒違規」,但有收受違規通知單……。本案違規事實明確,舉發機關依法舉發自屬適法。爰被告依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處罰鍰600元,並無不合。
㈡被告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五、本件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之事實,除後列爭點外,為兩造所不爭執,復有本件舉發通知單、違規申訴案件內容列印資料、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02年10月7日北市00000000000000000號書函、102年12月10日北市警同分交字第00000000000號函、原處分及送達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3年1月7日北市警交大執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作業中案件明細表等件在卷可稽,應認屬實。原告不服原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並以上述各項據為主張,故本件兩造之爭點應審酌者厥為:原告駕駛上開小客車於本件事發時地之行為,是否該當於「在交岔路口十公尺內臨時停車」之違規行為及事實?舉發機關據以舉發及被告據以裁罰,有無違誤?
六、本院之判斷:㈠按「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
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二、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臨時停車。」、「汽車臨時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二、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十公尺內、消防栓、消防車出入口五公尺內不得臨時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㈡經查,本件舉發機關所屬大同分局大橋派出所執勤員警攔檢
舉發原告之經過,乃係執勤員警擔服巡邏勤務時,巡經延平北路3段17巷口,發現原告所駕駛上開小客車違規臨時停車在交岔路口10公尺紅線內,原告坐在駕駛座上,後照鏡收起、大燈關上,明顯沒有要準備迴轉,已經違規臨時停車,遂當場攔檢並依據違規事實依法製單舉發一節,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103年1月6日北市警同分交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之本件舉發通知單及違規事件答辯報告表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8-20頁),復經本院當庭會同兩造勘驗舉發機關所屬大同分局提供之員警現場錄影蒐證光碟結果,認:⒈於影片進行至第5秒,可看見原告車輛停於延平北路3段17巷口處之延平北路3段路邊,未開大燈或閃雙黃燈,路面有繪設禁止臨時停車之紅色實線(見擷取錄影畫面1)。⒉於影片進行至第6秒、第10秒、第11秒、第1分、第1分6秒,可看見原告車輛兩側之後照鏡係向後收起(見擷取錄影畫面2至6)。⒊於影片進行至第1分42秒、第1分43秒,可看見原告已開啟車輛兩側之後照鏡(見擷取錄影畫面7至8)。⒋於第17秒至第12分7秒:(原告坐於車輛駕駛座,員警則走至原告車輛駕駛座旁)員警:不好意思喔!這邊不能臨停耶!有沒有身分證?原告:我沒有要停啊!我要走了啊!員警:可是你都已經收起來了啊!這邊本來就不能臨停啊!原告:我剛看到你,所以我要把它收起來,我要走了!員警:你的身分證先給我一下!原告:根本都還沒停咧!拜託!連熄火都還沒熄火咧!員警:我是說這邊不能臨停!原告:我知道啊!員警:你剛停這個紅線這裡!原告:我覺得有點不太講理耶!員警:怎麼說?原告:我剛剛。員警:這邊是紅線!原告:我知道,你看到我的時候,我停著嗎?我問你!員警:沒有停啊!你是臨停啊!原告:我沒有臨停!我的火都還沒有熄火!我跟你講,我都還沒有熄火!我鄭重的。員警:先生,我跟你解釋,我知道你沒有熄火,所以我不是開你停車!原告:我都有行車紀錄車,我有沒有停,這都很清楚!員警:你沒有停!你是臨停!原告:你不要跟我玩這種文字遊戲!我覺得你這樣跟我講的時候,我要走,你就叫我身分證拿出來,這很奇怪的事情!員警:先生,這邊不能停車,好不好!這邊不能臨時停車!原告:我沒有停車!我連人都還沒有下來!我連火都還沒有熄火!這哪叫做什麼停車啊!我跟你講這個社會是有法治的喔!你要這樣硬罰,沒有關係!員警:車子的保險卡有在嗎?汽車強制險的保險卡!原告:我覺得喔!你要不要還我啦!員警:我要還你啊!我等一下會還你啊!那個是車子的保險卡嗎?原告:我跟你講啦!我現在不太想再配合你!員警:好!好!我跟你解釋喔!違規停車還是會開單啦!你的違規不是停車!你的違規是臨時停車!麻煩去下車看,旁邊是紅線!紅線是禁止臨時停車的部分!這邊是延平北路3段17巷口,好不好!原告:我只是靠邊而已!我只是靠邊而已!那你車子出來就停在我的前面!那你跟我講,我就說我要走了!對不對!你怎麼知道我是不是輪胎有問題,下來看一下而已呢?對不對!所以你這個實在有點。員警:保險卡有帶嗎?原告:你要不要還我啦!員警:我開單會詢問你有沒有保險卡,如果你沒帶,我就勾未帶。原告:你要不要還我啦!員警:我會還你啊!這證件我先還你沒關係!你保險卡有帶嗎?原告:保險卡有沒有帶,有什麼關係嗎?先跟我講清楚!員警:我這邊會勾選,有帶我就會勾有,沒帶我就會勾沒帶!原告:然後呢?我有繳費的收據啦!員警:紅單會給你!好不好!原告:然後呢?員警:你有帶嗎?原告:我都有繳費的收據,那我也沒辦!員警:麻煩請你出示一下你的保險卡!原告:然後呢?員警:我聽不懂你回答我的意思!我是問你有沒有保險卡,有沒有攜帶!原告:然後呢?對啊!那你要勾有帶跟沒帶,你回答一個問題有那麼難嗎?員警:這只是一個法條上面,我要查證你有沒有強制險,依規定。原告:我有啊!我保了啊!員警:那有帶嗎?沒關係!有帶、沒帶,我不會對你開罰!我只是問你而已!原告:我說我有繳費的收據,我才剛繳而已啊!員警:我是問你有沒有帶而已!原告:我說我有帶繳費的收據啊!員警:沒有帶喔!原告:我沒有說我沒有帶喔!員警:那請你出示!原告:你還要幹嘛!你一次講清楚!員警:我跟你說我會開單!我開單上面會有一個選項,是要詢問你有沒有帶強制險的保險卡!原告:然後咧?員警:所以詢問一下,先生您有沒有帶強制險的保險卡在身上!原告:我可不可以問你一下,你的警員編號幾號?員警:我的警員編號是119!原告:你貴姓大名?員警:我姓黃!待會我給你的紅單上面會有我的單位。原告:好!沒有問題!我一定會申訴到底!員警:好!謝謝!那請問一下強制險的保險卡有帶嗎?原告:我沒有帶!員警:沒有帶喔!好!原告:我跟你講,你過來的時候,我安全帶還弄著咧!真的是莫名其妙!我跟你講,中秋連續,好好的中秋節啦!被你搞砸了啦!都不知道你們在幹什麼!真的是長眼睛沒看過這種警察!……難怪你們有的人會被人家罵!我不曉得,你今天這樣做,會有多高興!你有很高興的感覺嗎?員警:對不起!我很難過!好不好!先生!這邊幫我簽名,好不好?原告:我沒有要簽!我沒有要簽!我不承認這個事實!員警:沒有要簽喔!好!原告:對!我可以跟你講,而且我有這個行車紀錄器!員警:好!謝謝!原告:你是哪個分局的啊!員警:我是大同分局的!原告:大同分局的!員警:是!原告:我覺得你就是一直想找機會給我開單,是不是這樣子!你還可以開多少單,你可以全部都開出來,沒有關係!你開單之前你要告訴我,你告發我什麼喔!員警:我剛才有說了!17巷口、延平北路3段17巷口是禁止臨時停車的!還有你可以下車看,旁邊是不是劃有紅線的標誌!原告:我根本都還沒有下車,我怎麼下車去看是紅線還是什麼線!員警:先生,請問一下你拒簽的理由是什麼?原告:我還沒有下車,我跟本沒有停車的事實嘛!員警:拒簽的理由是?原告:我沒有違規的事實!我再跟你講一遍,我只是靠邊而已!我都還沒有下車!我也不知道它是紅線還是什麼線!你就過來跟我開罰單!我再講一遍,你過來的時候,我連安全帶也都還沒弄好!你剛來的時候,我才按一下這個東西而已!說什麼我這個都已經縮起來了!我是怕你去卡到我的這個!你可以給我那個單據!員警:我會給你!這是我的單位!這是我的姓名!這是違規事實!原告:收到你的單據之後,我會直接從你的錄影還有這個一起寄過去!員警:這紅單5天後15天內,可以在SEVEN還有郵局繳納!最晚日期在102年的10月3號!謝謝你的合作一節(見本院卷第22-27頁正、反面、第57頁正面),且經本院當庭會同兩造勘驗原告所提出本件事發當時上開小客車行車紀錄器所拍攝與本件有關之內容,亦顯示:影片進行至紀錄器所示22:18:51,原告車輛在該路口略呈現向右轉之方向。影片進行至紀錄器所示22:18:57,進行至57秒之際,原告車輛迴正並靠邊緩慢倒車。影片進行至紀錄器所示22:19:13,進行至13秒之際,原告車輛已倒車完成並靠邊暫停。影片進行至紀錄器所示22:19:15,此時原告車輛有拉起手煞車之聲音,原告車前大燈此際也有關上。影片進行至紀錄器所示22:19:28,原先位在原告車輛前方路口站立之警察,有一位騎車至原告車輛前方一情(見本院卷第56頁反面)。綜合上述,可認原告所有駕駛之上開小客車於事發當時行經系爭路口之際即開始倒車,並漸漸向後靠邊,直至倒退至系爭路口前10公尺內之延平北路3段路段路邊處,完成倒車靠邊停放動作後,旋即拉起手煞車、關閉車前大燈,並收折車輛左、右兩側之後照鏡,直至執勤員警騎車前來攔查時,該等期間已經過10秒以上。準此,衡諸社會一般人駕駛車輛之經驗與論理法則以觀,如駕駛人欲將其所駕駛車輛迴轉至對向車道繼續行駛,此時本當注意於該時是否有行人正穿越路口或其他順向或對向車輛之直線或轉彎行駛,以免其車輛於迴轉時將因此衍生道路交通事故!又於夜間駕駛車輛,藉由車前大燈之照明與車輛左、右兩側之照後鏡以輔助,此更為夜間駕駛行為所必要,苟原告於事發當時於系爭路口欲迴轉至對向車道繼續行駛,本應踐行前揭相關注意義務方是!又本件事發當時為晚間22時有餘,適值夜深且亟需照明以確保行車安全之時刻,詎原告駕車未踐行前揭相關注意義務,反將上開小客車靠路邊停放後,除拉起手煞車外,隨旋即關閉車前大燈,並完成車輛左、右兩側之照後鏡收折,據此,顯見原告駕車所為之此一行為,根本難認係其所主張之迴轉行為云云,是原告就此主張:該路口可以迴轉,故將上開小客車往後靠路邊,準備後面無車時可以迴轉,在原告看後視鏡檢視有無來車時,不到5秒鐘,員警即前來擋住去路開立罰單。又原告於當下有拉手煞車,這是習慣性動作,員警前來擋住去路,原告搖下車窗說沒有要停車,從原告停車到警察來不過10秒,質疑這麼點的時間點,員警怎能舉發違規云云,顯與相關事證所顯示之客觀狀況及經驗與論理法則不符,委無可採。從而,依原告駕車將上開小客車停於系爭路口交岔路口之延平北路3段路段路邊,並拉起手煞車、關閉車前大燈及收折車輛左、右兩側之後照鏡之行為舉止間之順序與關聯性,可認原告此一行為當屬停妥車輛之行為,且亦該當評價為「在交岔路口十公尺內臨時停車」之違規行為及事實。
七、綜上所述,足認原告上述各項主張,均難認有據而無可憑採。從而,原告駕駛其所有上開小客車於事發當時確有「在交岔路口十公尺內臨時停車」之違規行為及事實,事證已臻明確,舉發機關據以舉發,及被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項第2款、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1條第1項第2款、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等規定,對原告予以裁處罰鍰600元,核無違誤。是原告訴請撤銷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院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一一論述之必要,附予敘明。
九、本件第一審裁判費為300元,應由原告負擔,爰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7、第98條第1項前段、第237條之8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