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199號債權人 高月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寶鳳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利息自95年3月16日起算之依據為何?㈡內容清晰之還款協議書影本,以確認協議書所載債權金額
為何?。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