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197號債權人 蕭明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未來汽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㈢確認 劉和鑫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