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簡字第2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中簡字第25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中簡字第25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朱慶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速偵字第47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朱慶隆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或補充下列事項外,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關於「以自備鑰匙1支」之記載,應更正為「持來源不明之鑰匙1串」。
㈡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證據欄關於「被告朱慶隆之自白」之記
載,除應更正為「被告朱慶隆於警詢及偵查時之供述」外,另應就證據部分補充「現場監視器畫面截圖」、「員警所攝之被告使用鑰匙發動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下稱本案機車)照片」、「員警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查獲被告之相關照片」、「員警於查獲被告現場針對本案機車所攝之照片」、「被告持用以發動本案機車之鑰匙照片」及「本案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循正途獲取所需,
反企圖不勞而獲,恣意竊取他人財物,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殊非可取;被告固於偵訊時先稱本案機車為其向店員所借,復稱其未得他人授權即使用該機車等語(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4789號卷【下稱偵卷】第97頁),是被告就其是否就本案機車屬未得他人同意即破壞他人持有並建立自己持有之情顯然支吾其詞,惟念被告已將竊得物品交還予告訴人 洪清源 ,有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佐(見偵卷第59頁),犯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及素行,暨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職業為臨時工(見偵卷第27頁警詢筆錄之「受詢問人」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本案所竊得之本案機車,已由告訴人領回,業如上述,是本案無再就被告之犯罪所得予以宣告沒收或追徵之必要。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佞如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姚佑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1年11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速偵字第4789號被告朱慶隆男5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里區○○路00巷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一、犯罪事實:(一)朱慶隆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於民國111年10月6日上午9時43分許,在臺中市○區○○街000號前,以自備鑰匙乙支,插入洪清源所有停放在上開處所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價值新臺幣6萬元)之電門,並啟動引擎駛離之方式,竊取他人財物供己代步。經洪清源發現失竊後報警循線於同日下午1時33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00號前,當場查獲朱慶隆騎乘上開機車。(二)案經洪清源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二、證據:(一)被告朱慶隆之自白。(二)告訴人洪清源之指訴。(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職務報告書。(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立人派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六)贓物認領保管單。
三、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檢察官陳佞如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10月20日
書記官魏之馨附錄本案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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