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5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4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安紘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57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安紘所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減為罰金新臺幣叁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陳安紘因於民國96年3月16日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豐交簡字第292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1543號),判處罰金新臺幣7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2千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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