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4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416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許漢鄰律師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如聲請狀所載,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唐敏寶法官戴博誠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