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476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移轉所有權登記○○○鎮○○段斗抵小段104之2地號及同段104之9地號土地,其面積均為10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9,200元,有原告提出之土地謄本在卷足憑。本院審酌上情,因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968,800元(計算式:107x9200x2=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5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當事人對於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