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1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6號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條之準強盜罪嫌,法定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羈押事由。再者,被告多次竊盜犯行且有多次竊盜前案,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本院認被告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爰裁定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起羈押,嗣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巫淑芳法官吳崇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