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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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334號原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王明 我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被告 林進興
林士隆 林至展 曾宗信 黃陳蘇 蔡秀瓊陳寶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050元,惟依原告最新更正後所主張其請求拆屋還地之面積合計為157.45平方公尺,查系爭土地於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300元,有其土地登記謄本附卷可稽,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23,885元(計算式:157.45*17,300=2,723,885),則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扣除前繳7,050元,尚應補繳20,9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薇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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