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23號聲請人 駱昭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張晨詣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相對人張晨詣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