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1號原告 王健勇
李惠琦 訴訟代理人 韓忞璁 律師
許盟志 律師原告與被告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許績男林嘉誠 間等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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