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林常志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趙芳延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趙芳延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60,000元,
應繳裁判費32,2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784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