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袋地通行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6號原告 連煚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歐麗娟 等人間因確認袋地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依原告主張通行坐落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面積乘以該土地之公告現值總和)。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陳怡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