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號原告 賴祖崇 被告 溫美霜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11月27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據,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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